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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移動廁所出租—女子如廁被門砸倒 廁所管理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合肥移動廁所出租廠家據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常熟的吳女士怎么也沒想到,上個廁所竟然被廁所門砸傷,前前后后花掉了5萬多元。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這起如廁時突發意外引發的糾紛,判決廁所管理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合肥移動廁所出租廠家據悉2017年4月20日,吳女士看到一則廣告:即將在某藝術中心舉辦的歌王爭霸賽正在招募參賽者。網上報名成功半個月后,吳女士接到節目組的電話,邀請她于5月21日12時到藝術中心參賽。當日11時,吳女士到達后,因內急就近找到廁所。如廁完推開隔間門走下臺階的時候,吳女士被身后的門砸倒在地。藝術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將吳女士送往醫院急救治療。因這次意外,吳女士花去醫藥費等相關費用累計5萬余元。與藝術中心協商無果后,吳女士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藝術中心賠償她的損失。 合肥移動廁所出租廠家據據悉庭審中,被告藝術中心稱歌王爭霸賽的組織者不是自己,也沒有通知吳女士參賽。雖然事故發生在藝術中心的辦公樓一樓東側的廁所內,但該廁所內部設施完善,門鎖質量合格,地面整潔,定時有物業人員清潔。藝術中心認為其不存在侵權行為,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吳女士返還藝術中心墊付的1萬元醫藥費及救護車費600元。 庭審時,被告藝術中心對于責任的證明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當事雙方均表示事故發生時無直接目擊證人,也無監控攝像,只有當日公安部門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記載了吳女士被廁所門砸中的事實。 法院審理后查明,原告吳女士在使用藝術中心管理的廁所時,廁所隔斷門鉸鏈斷裂,門倒下砸向吳女士,導致其摔倒受傷。原告對此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被告對于其管轄范圍內的開放的設施和場所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在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吳女士因自身存在過錯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發生的事故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藝術中心賠償原告吳女士各項損失3萬余元(扣除墊付的費用),判決現已生效。 合肥移動廁所出租廠家據承辦法官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酒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體活動的組織者,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提醒,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其管轄范圍內開放的設施和場所在運行過程中要注意安全保障義務,及時消除公共場所存在的潛在危險,完善細節,避免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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